继承和遗产法

巴西遗产清册:从启动程序到完成分割

清楚理解 inventário 的用途、从死亡日起计算的期限、公证与法院各自适用的情况,以及文件、税费和境外继承人的办理安排。

Falchet e Marques 巴西遗产清册实用指南
核心要点

遗产清册程序(inventário)用于查明死者的资产、权利、债务和继承人,并形成分割及办理登记所需的文件。在圣保罗州,死亡后60日内未提出申请可能产生 ITCMD 罚款。联邦程序期限则为死亡后2个月。公证或司法途径均须律师协助;未成年人、无完全行为能力者或遗嘱须满足特别条件。CNJ 第571/2024号决议明确并扩展了相关规则,并非在此之前任何遗嘱都绝对排除公证途径。

亲属去世并在巴西留下资产后,家属通常需要办理遗产清册。它并不等同于普通法国家由遗嘱执行人管理遗产的制度:巴西程序需要核定继承关系、资产与债务,处理州税,并形成正式分割文件。即使家属暂时没有决定如何分配,申请期限也已从死亡日起计算。

遗产清册是什么,何时需要办理

《民法典》第1.784条规定,继承在死亡时开始,遗产即依法传给继承人;这不是“理论上的转移”。遗产尚未分割时通常作为整体共有,而遗产清册将这一共有关系落实为可供登记、提取款项和办理过户的文件。有资产需要正式分配时,通常应依《民事诉讼法》第610条及以下规定办理,即使继承人完全同意也不能仅凭口头约定取代手续。

只有一位继承人时,通常办理资产归属确认,而不是多人之间的分割。没有资产不一定需要完整清册;为证明无遗产等特定目的,可以评估“无资产遗产清册”。发现遗漏资产、争议资产或其后才查明的权利时,可依法办理补充分割(sobrepartilha),不必把已经办妥的全部事项推倒重来。

死者债务原则上由遗产承担,分割后各继承人按其份额比例承担责任,且以所继承财产的价值为限(《民法典》第1.792、1.997条)。这是金额上的上限,并不意味着仅能追索原来继承的那几项实物。依第1.792条,除清册已证明价值外,继承人须证明债务超出所继承价值;债务不会自动消失,仍须查明债权、财产价值和清偿顺序。

巴西法规定的继承人

法定继承顺序通常为:后代、直系尊亲属、配偶,最后为四亲等以内的旁系亲属。配偶是否与后代共同继承,取决于婚姻财产制及资产性质;与尊亲属共同继承又有不同规则。《民法典》第1.829条不能简单理解成“配偶永远与子女平分”。最高联邦法院第809号主题确立稳定伴侣关系适用同一法定继承顺序,但须注意该判决对已经完成分割的继承案件所设的适用时间限制,并核实具体身份、财产和继承份额。

还要区分法定保留份额(legítima)配偶共同财产份额(meação)。后代、直系尊亲属和配偶属于第1.845条列明的必要继承人;存在必要继承人时,依法扣除债务、丧葬费用并加入应归并赠与等项目后计算的继承基础,有一半依法保留,遗嘱处分须尊重这一限度。Meação 则是生存配偶本来拥有的共同财产份额,不是从死者继承而来,也不因死亡而成为 ITCMD 税基。它是否存在、涉及哪些资产,必须按财产制和取得方式计算,不能一律把所有资产先分出一半。

申请期限与逾期处罚

联邦程序期限、州税务申请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是三件不同的事:

  • 程序期限:《民事诉讼法》第611条规定死亡后2个月内启动遗产清册,之后12个月内完成,法官可以延长。复杂资产、争议或所需调查会影响实际进度,12个月不是保证交付时间。

  • 圣保罗州逾期申请处罚:依州第10.705/2000号法第21条,死亡后60日内未申请清册或简化清册,按应纳 ITCMD 加罚10%;死亡后第181日起申请,罚款为20%,替代10%而非累加。委任遗产管理人的公证书等启动材料如何证明及时申请,应事先核实;期限不会从委任之日重新起算。

  • 缴税期限:不是一概“死亡后60日内缴清”。应按程序类型、申报、核定和适用规定确认到期日。第17条规定的司法继承缴税期限涉及批准计算或命令后的30日及原则上死亡后180日的上限,并有司法认可正当理由的例外。税款逾期的利息、罚款和货币调整与迟开清册处罚须分开计算。

身在国外的家属尤其需要尽早准备文件,认证和翻译可能耗时。尚未收齐所有材料时,应让律师评估如何及时提出有效申请,不能等待全部资产估价完成后才处理期限。

未完成清册时的资产限制

继承人不能仅凭亲属关系任意提取死者存款或出售登记在死者名下的房产。银行通常要求清册公证书、司法分割文件或合法提款授权;房产处分则要有相应权利依据和登记文件。公司也应及时处理死亡股东的股权、管理权限与章程安排,不能把继承人自动视为新管理人,也不能断言所有经营必然停顿。

这些限制并不意味着“一切资产在结案前绝对不能动”。司法程序可依法申请出售或提取款项;CNJ 第35/2007号决议第11-A条还规定了为支付清册相关费用而公证授权出售遗产资产的条件。继承权转让通常须用公证书,并尊重共同继承人的优先权;转让未分割整体中的权利,不等同于可任意单独卖出某项遗产。

工资、FGTS、退税和部分存款等,在第6.858/1980号法规定的情形下,可能通过司法提款授权等简化途径处理;不是所有银行余额都能免办遗产清册。

公证还是法院:适用条件

公证遗产清册由公证处以公证书办理,符合条件时无需法院再次批准,公证书可用于资产过户、登记及提款。司法遗产清册则由有权法院办理,继承人之间存在无法解决的争议等情况需要法院介入。协商一致有助于选择公证途径,但本身不代表已经满足所有条件。

CNJ 第571/2024号决议在第35/2007号决议中增加第12-A、12-B条,明确两类特殊案件的办理要求:

  • 有未成年人或无完全行为能力者:其继承份额或共同财产份额须落实为每项资产中的共有份额,不得处分其资产或权利。公证书的效力取决于检察机关的赞成意见。如涉及死者尚未出生的子女,须等待出生及亲子关系登记,或未活产证明;检察机关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时,应交有权法院审查。圣保罗州还须结合登记规范第130至130-A项及 MPSP 第2.051/2025号决议:分给未成年人或无完全行为能力者的款项,提取或划转须有法院命令;由监护人(tutor 或 curador)代为接受继承,也须具备法定司法授权。

  • 有遗嘱:原则上须取得继承法院在有效遗嘱开启和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明确授权,且判决已生效;当事人须达成一致并由律师协助。涉及未成年人或无完全行为能力者时,还须满足第12-A条。遗嘱无效、被撤销、失效等情况也须有相应生效司法认定。遗嘱含认领子女或其他不可撤销声明时,不得用公证遗产清册办理,应走司法途径。

两种程序均需要律师或依法提供援助的公设辩护人。公证途径原则上可自由选择巴西境内的公证处,但应预先核实文件及特殊案件要求。CENSEC 遗嘱查询证明是重要材料,却不能保证涵盖所有私人遗嘱;家属知道的遗嘱也必须提供。

两种程序的办理步骤

公证途径:核实继承人和遗嘱,清点资产债务,选择公证处,确定遗产管理人,由律师拟定分割方案,处理税务申报和公证处审查,再签署公证书并分别向不动产登记处、车辆管理机关、银行和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后续手续。

CNJ 第695/2026号决议取消了签署遗产清册公证书前必须出示 ITCMD 已缴证明的一般前提。这不是免税,也不延长缴税期限。圣保罗州税务机关现行指引仍要求依州税法在公证书签署前缴税;免交预缴证明不能被理解为州税务机关已同意延后缴税。只有在未预先缴纳 ITCMD 的情况下,公证人才须于公证书签署后5日内通知税务机关,税法另定期限的从其规定。家属仍须依法申报、缴税,后续登记也要满足相应税务和登记要求。

司法途径:提交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申报继承人、资产债务,依法通知相关人员及税务机关,处理争议和必要估价,核定税务,取得分割批准及正式分割或归属文件,最后办理登记。管理人依第617至619条承担管理和说明义务,不能随意处分遗产。

法院内也有简化程序:行为能力和协议条件合适时可用 arrolamento sumário;遗产不超过1,000个最低工资时可评估 arrolamento comum(第664条);有无完全行为能力者时,第665条还要求所有当事人及检察机关同意。STJ 第1.074号主题仅就 arrolamento sumário 认可分割批准不以预先缴纳 ITCMD 为条件,但仍须证明遗产资产及其收益涉及的其他税费已缴,不能扩张成所有司法清册都无须处理税款。

应准备哪些文件

完整、相互一致的文件有助于减少补正,但不能保证无争议案件都在某个固定天数内完成。

  • 死者:死亡证明、身份证及 CPF、婚姻或出生证明、婚前协议、最后住所证明、相关报税资料、CENSEC 查询证明,以及已知遗嘱。

  • 继承人与生存配偶或伴侣:身份证件、CPF、婚姻或出生证明、住所资料,必要时提供伴侣关系证明、法定代表材料和特别授权委托书。

  • 资产与债务:不动产登记簿和税务资料、车辆登记、死亡日银行与投资余额、公司章程和财务资料、贷款及债权文件、保险和其他有关合同。

  • 税务文件:按程序和资产情况所需的申报、完税或免税材料,以及相关证明。

证明书的新近程度按文书种类及接收机关要求判断,没有适用于所有文件的统一30至90日有效期。境外文书须另核实认证、翻译和必要登记要求,宜在签发前确认格式。

ITCMD 与其他费用

ITCMD 是州级遗产与赠与税。截至2026年9月5日,圣保罗州现行税率为4%,依第10.705/2000号法第16条计算;并非全国统一税率。税基须按该法对市场价值、资产类别和所转让权利的规定确定,不能仅把报税账面价值当成所有房产或股权的最终税基。

配偶原有的 meação 不计入继承税基。免税则须逐项满足法定条件:例如住宅价值不超过5,000 UFESP,受益亲属居住其中且无其他房产;价值不超过2,500 UFESP 的房产在属于本次唯一转移房产时;特定银行存款和金融投资总额不超过1,000 UFESP。不存在“总遗产不超过7,500 UFESP 就一律免税”的规则。UFESP 每年调整,应按法定适用年度计算并核实每位受益人的条件。

符合条件时可申请分期缴税,圣保罗州通常最多12期、每期不少于30 UFESP,并可能附有利息等费用。宪法第132/2023号修正案及第227/2026号补充法带来累进税制和涉外规则变化,但不会自动把现行4%改成8%。8%是现行全国最高税率上限,并非自动适用税率。增税还须遵守适用的下一年度及90日等待期。税率变更须核实州法及生效时间,不应按尚未生效的方案报价。可用遗产清册费用计算器作初步估算,不能替代个案核税。

费用与办理时长

司法费用不等于 ITCMD:圣保罗州遗产清册按总额对应10、100、300、1,000或3,000 UFESP 档位计收,而非一般起诉费的1.5%。相应总额区间为不超过 R$50,000、超过 R$50,000至 R$500,000、超过 R$500,000至 R$2,000,000、超过 R$2,000,000至 R$5,000,000及超过 R$5,000,000。司法费用的总额基数包括 meação,与继承税基不同;2026年 UFESP 为 R$38.42。另有登记、公证、证明、估价、翻译和律师费,须按当期标准和工作范围预算。

经济困难者可依法申请司法费用减免或公设辩护援助,但须满足相应条件;这不等于 ITCMD 自动免税。公证费用也依适用表和法定减免条件判断,不能保证公证总成本始终低于司法途径。

关于私人养老金,STF 第1.214号主题认定,计划持有人死亡后向受益人支付 PGBL、VGBL 款项时,不得征收 ITCMD。第15.040/2024号法第116条另规定因死亡应付的人寿保险金不作为遗产。保险理赔仍须满足合同和文件要求,不代表死亡当天即可无条件领取,也不构成所有民事争议中的资产保护承诺。

文件齐全且各方同意的案件可能比争议案件推进更快,但没有保证的办理期限。境外文书、估价、税务问题、未成年人、遗嘱和登记要求,都可能延长任一途径;应在初步审查后制定并按实际要求更新进度。

境外继承人与跨境资产

境外继承人通常可以通过载有特别授权的公证委托书,由代理人在巴西办理。是否需要本人到场、领事公证或其他签署方式,应在制作文书前与律师和接收公证处核对。继承人还应核实 CPF 税号及身份资料是否齐全。

来自海牙公约适用国家的文书通常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其他国家可能需要领事认证,条约也可能规定豁免。通常还需巴西宣誓翻译,必要时办理文书登记。出生、婚姻、死亡证明和委托书应采用接收机关认可的形式,不宜把所有外国文书都简单称为“加注后即可使用”。

巴西法院对位于巴西的遗产资产享有清册和分割的专属管辖权。境外资产通常需要与有权的外国律师协调;是否需要独立程序、适用哪国继承法、如何承认文书和避免重复征税,属于不同问题。还应按死亡日期、住所及资产情况核实第227/2026号补充法与有关州法,而不是认定所有境外资产都必然征收同一种巴西税。详见跨境继承服务

夫妻财产、债务及其他特殊情形

  • 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与继承份额。生存配偶原有的财产权利取决于夫妻财产制及资产构成,并非每项资产都自动分出一半。该份额与其可能享有的继承权须分别计算。

  • 遗产债务。分割前由遗产承担债务;分割后,各继承人按继承比例、以所得遗产价值为限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792、1.997条)。这是金额上的限额,并不表示只能执行继承所得的原有实物。依第1.792条,除非遗产清册已证明继承财产的价值,否则继承人须证明债务超出该限额。

  • 补充分割。隐匿、后来发现或依《民事诉讼法》第669条暂留处理的资产,可能需要补充分割(sobrepartilha),而非一概重新办理已经有效完成的全部分割。具体途径及税务处理须另行评估。

  • 继承权份额转让。分割前,继承人可通过公证书转让其继承份额,但须遵守其他继承人的法定优先权及相关条件。这不等于可以自由处分遗产中的某一特定资产(《民法典》第1.793至1.795条)。

  • 无遗产证明与单一继承人。必要时可通过 inventário negativo 正式确认没有遗产,并非分割不存在的财产。若全部遗产由一人继承,应以 adjudicação 将资产归属该继承人,而不是在多人之间分割;适用的手续和义务仍须履行。

  • 其他州或境外的资产。税收管辖取决于资产及适用的继承规则。境外资产须与有管辖权的司法辖区协调办理。第227/2026号补充法并不免除对有效州法及应税事实发生日期的逐案核实。

如何提前规划

遗嘱可以安排遗产分配,但必须尊重必要继承人的保留份额;没有必要继承人时,一般性的只能自由处分一半的限制不适用;不能仅靠一纸遗嘱取消清册程序。生前赠与可配合保留用益权,并须考虑归并、保留份额和日常生活保障。圣保罗州对裸所有权和用益权分别规定的2/3、1/3税基规则,不等于赠与天然免税或用益权终止永远不需税务核查。

家族控股公司可帮助集中资产管理和设计传承规则,但设立、会计、税务及治理成本也要纳入比较。成立公司不会自动把股权转给继承人,也不当然免去遗产清册或隔绝债权人追索。人寿保险可能为家属提供遗产外资金来源,实际给付依保单及理赔流程。规划的目标是让继承安排清楚、可执行,而不是保证“零税费、零争议”。

常见问题

在巴西办理遗产清册需要哪些费用?

通常包括 ITCMD 遗产与赠与税、公证费或司法费用、登记费、证明文件、估价和律师费。圣保罗州现行 ITCMD 税率为4%,适用免税条件的除外;配偶原有的共同财产份额不属于继承税基。司法遗产清册费用按遗产总额对应的 UFESP 档位计收,不是统一按1.5%计算。律师审阅资产、债务及办理方式后提供书面报价。

遗产清册应在什么时候申请?逾期会怎样?

《民事诉讼法》第611条规定死亡后2个月内启动、之后12个月内完成,法官可以延长。圣保罗州另有税务规则:死亡后60日内未申请遗产清册或简化清册程序,按应纳 ITCMD 加罚10%;死亡后第181日起申请时为20%,替代10%而非累加。这与税款自身到期未付的利息、罚款和调整不是同一事项;逾期不代表失去继承权。

可以不通过法院办理吗?

符合条件的协商一致案件,可以在公证处以公证书办理,无需另经法院批准。涉及未成年人或无完全行为能力者,须按 CNJ 第35/2007号决议第12-A条,在每项资产中保留其应得的共有份额,不得处分其权利,并取得检察机关赞成意见。有遗嘱还须满足第12-B条,包括有权法院生效判决中的明确授权;存在认领子女等不可撤销声明时,应走司法程序。

居住在国外的继承人必须前往巴西吗?

通常可以通过符合要求、载有特别授权的公证委托书由代理人在巴西办理,无需仅因继承而亲自赴巴西。还需核实 CPF 税号及身份证明。境外文书根据签发国和条约适用附加证明书(Apostille)、领事认证或豁免,通常还需巴西宣誓翻译;不能假定所有国家都适用海牙附加证明书。

遗产清册程序需要巴西律师吗?

需要。司法程序须由具备资格的律师或依法提供援助的公设辩护人代理;公证程序也须有律师或公设辩护人协助,并记载其身份和签名。律师会核对继承人、资产、税务和文件,评估适当程序,而不只是陪同签署公证书。

巴西境外的资产如何处理?

巴西法院对位于巴西的遗产资产之清册和分割享有专属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II项。境外资产通常需要在有权的境外司法辖区办理;是否另开程序、适用何国继承法以及外国文书能否使用,应分别核实,不能只按资产所在地一概判断。涉外 ITCMD 还要结合死亡日期、纳税管辖及第227/2026号补充法和相应州法判断。

事务所可以办理圣保罗州以外的案件吗?

可以通过远程会议和必要的当地协作处理。司法遗产清册通常由死者最后住所地的有权法院受理,无确定住所等情形适用法定补充规则;公证清册原则上可选择巴西境内的公证处。选择公证处不改变各项资产的登记要求或 ITCMD 纳税管辖,税率和免税条件须按有权州的法律核实。

有未成年或无完全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就不能办理公证清册吗?

并非如此。CNJ 第35号决议第12-A条要求,将其继承份额或共同财产份额落实为每项资产中的共有份额,且不得处分其资产。检察机关赞成意见是公证书生效的条件。涉及胎儿或异议时另有规定。残疾或高龄本身不等于法律上的行为能力欠缺。

圣保罗州有遗嘱的遗产可以走公证途径吗?

可以,但须满足 CNJ 第35号决议第12-B条:在有效遗嘱的开启及执行程序中取得明确且已不可上诉的司法授权,并有当事人一致意见和律师协助。涉及未成年人或无完全行为能力者,还须满足第12-A条。遗嘱中的认领子女或其他不可撤销声明,依该决议规定会排除公证途径。圣保罗州登记规范第130至130-A项须结合适用。

私人养老金和人寿保险是否计入遗产?

第15.040/2024号法第116条规定,因死亡应付的人寿保险金不属于遗产;原《民法典》第794条已废止。STF 第1.214号主题禁止对持有人死亡后向受益人支付的 VGBL、PGBL 款项征收 ITCMD。这一税务结论不能自动解决有关遗产分割、共同财产份额或滥用计划的全部民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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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死亡证明、继承人资料和初步资产债务清单开始,律师便可评估期限、程序和缺失文件。Falchet e Marques Sociedade de Advogados位于圣保罗 Avenida Paulista,办理司法及公证遗产清册,并可协助境外继承人远程协调;团队可用葡萄牙语和英语沟通。费用在审阅材料、明确工作范围后书面报价,实际时长取决于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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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编辑核对于2026年9月7日:巴西《民法典》第1.784、1.792、1.793、1.829、1.845、1.846、1.997条;《民事诉讼法》第23、48、610、611、617至619、659、664、669条;第6.858/1980号法;第15.040/2024号法第116条;圣保罗州第10.705/2000号法第6、9、16、17、21条及第11.608/2003号法第4条第7款;CNJ 第35/2007号决议及第571/2024、695/2026号修订决议;STJ 第1.074号主题;STF 第809、1.214号主题;宪法第132/2023号修正案及第227/2026号补充法。官方来源:Planalto、CNJ、TJSP、SEFAZ/SP、STJ、STF。

Letícia Marques
撰写:

Letícia Marques

Falchet e Marques Sociedade de Advogados 创始合伙人(OAB/SP 428.777),负责事务所的不动产业务,包括权属完善、取得时效、合同与诉讼。毕业于 PUC/SP 不动产法研究生课程及 PUC-Campinas 继承法研究生课程,专注于司法和公证遗产清册程序,以清晰易懂的语言解释法律问题。

审阅:Renato Falchet,创始合伙人(OAB/SP 344.334),毕业于 FGV 企业法研究生课程及 PUC-Campinas 继承法研究生课程。原文标注的法律审阅日期:2026年8月16日。编辑更新: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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